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8-31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学位申请

  第三条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附件),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二)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需提交的份数由各培养单位确定,博士学位论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详细摘要(中英文)(具体份数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两至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至两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
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学位初审

  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和学位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组成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7月1日之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加盖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及其学位授予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同时还需向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1份。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3月和7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同时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示三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其它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

附件2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附件3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表格(表1 - 表5)
     表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
     表2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
     表3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表4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表5 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票;

附件4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学位证书认购和填写办法

 

附件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

(2005年7月30日)

  第一条为了确保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学研究和论文质量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思想政治品德

  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努力做到唯实、求真、协力、创新;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具有社会责任感。
对于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或弄虚作假严重丧失科学道德者,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四条硕士生课程学习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修满课程30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条博士生课程学习

  博士生的学位课程,由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部分组成。博士学位的具体课程及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二门公共必修课(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博士生必须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设置及考试范围,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必须由三位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六条必修环节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具体实施,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可计入相应学分,具体的学分数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5学分。

  第七条科学研究及论文发表

  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科研成果评定等),以及相应所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推迟审议学位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如未满足第七条规定的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满足第七条规定后,由本人再申请审议其学位。

  第九条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第十条本规定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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