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3-25

  为推进中科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心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中心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中心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保密责任事故者。

  第五条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第七条  中心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心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代表、导师代表、人教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中心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相同。

  二、中心初选。中心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中心评选细则,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中心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初选结果在中心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中心公示阶段实名向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中心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当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附件下载:

  010-82178817  所长信箱:csu@csu.ac.cn
  纪检信箱:jijian@csu.ac.cn举报电话:010-82178815
  010-82581990  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 (邮编:10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