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二条  思想政治表现: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中心学位评定委员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三条  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申请人需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条  课程学习: 

  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完成课程学习,满足以下学分要求: 

  (一)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 

  (二)学位课学分不低于19学分。公共学位课7学分,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一门外国语。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完成课程学习,满足以下学分要求: 

  (一)公开招考博士生申请学位前,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7学分,公共学位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另外完成至少两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二)硕博连读生、直博生申请博士学位前,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37分,其中学位课25学分。 

  第五条  必修环节: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必修环节5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其中开题报告2学分,中期考核2学分,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1学分。 

  第六条  科研学术成果: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取得以下科研学术成果: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要求为中文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含已被接受尚待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一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SCIEI检索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已证明被接收)一篇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应用研究与开发成果已申报中国发明专利并获正式受理(附专利文本及正式受理文件),论文答辩者为该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导师之后的第一发明人)等同一篇核心刊物。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取得以下科研学术成果: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含已被接受尚待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二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包括被SCI刊物收录的论文一篇。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向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学位论文,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十本,硕士学位申请者提交七本,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 

  第八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五至七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一至两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其中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一位至二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参与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答辩人导师可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若答辩人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至少由四人组成。其中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及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研究生教育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十五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十八条  中心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学位论文及摘要。 

  第十九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人事教育处按规定时间,将加盖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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