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15〕77 号)

发布时间:2019-03-06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发人字201577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  

      201561 

    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加快西部地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促进西部地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以下简称“西部之光”)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共中央组织部指导下,由中国科学院负责对“西部之光”相关事宜进行决策,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分院负责本地区“西部之光”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西部之光”覆盖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十二个省(市、自治区)的院属单位、与地方共建单位,以及部分地方高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  “西部之光”包括: 

      (一)“西部引进人才”项目,应与我院在西部地区部署的重大项目、研究所“一三五”规划相结合,引进急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西部青年学者”项目,重点支持西部优秀青年人才及其团队开展科研工作(A类含院外);支持优秀博士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研究所工作(B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  “西部引进人才”应为院外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团队组织能力突出,并符合用人单位相关岗位的聘用条件,年富力强(原则上能够任满3个聘期),须在通过审批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引进人才应与研究所“一三五”规划相结合,并符合研究所学科布局和发展方向。 

      “西部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推荐至所在分院,各分院负责资格审查后统一报人事局,人事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遴选。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结果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西部青年学者”A类(院内)为用人单位正式职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者,研究项目应符合研究所“一三五”规划的重要方向;“西部青年学者”A类(院外)应与我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B类为到我院西部地区研究所工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 

      “西部青年学者”由用人单位择优推荐至所在分院,各分院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选,其中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并将初选结果报人事局,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七条  院支持“西部引进人才”人才专项经费150万元,主要用于科研费用、小型仪器购置、人员费用和访问交流。研究所支持不低于50万元安家费。 

      第八条  院支持“西部青年学者”A类(院内)人才专项经费50万元,支持A类(院外)人才专项经费15万元,主要用于科研费用、小型仪器购置、人员费用和访问交流;支持B类人才专项经费15万元,主要用于科研费用、人员费用和访问交流。 

      第九条  院按支持项目总经费的1%核拨管理费到相关分院,项目管理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院支持的所有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西部之光”各类项目执行期均为3年(从获得院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入选者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在其他单位取酬兼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入选者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西部引进人才”的到岗证明和管理协议报人事局备案负责入选者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需及时报分院或人事局,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选者,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入选者资格,并视情况收回相应支持经费。 

      第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收回院资助的全部经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并调减或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十五条  执行期结束后,各分院组织对入选者进行终期评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终期评估的入选者,用人单位需及时向分院、人事局提出申请,延期评估不超过一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报人事局审定。院对不合格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 

      第十六条  发表由“西部之光”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的资助(“西部之光”英文名称为:CAS "Light of West China" Program)。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继续按照中国科学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对“新疆人才特别支持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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