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学研究和论文质量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
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努力做到唯实、求真、协力、创新;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具有社会责任感。
对于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或弄虚作假严重丧失科学道德者,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四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修满课程30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条 博士生课程学习
博士生的学位课程,由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部分组成。博士学位的具体课程及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二门公共必修课(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博士生必须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设置及考试范围,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必须由三位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六条 必修环节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具体实施,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可计入相应学分,具体的学分数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5学分。
第七条 科学研究及论文发表
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科研成果评定等),以及相应所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推迟审议学位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如未满足第七条规定的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满足第七条规定后,由本人再申请审议其学位。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第十条 本规定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