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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31  |  【 】 【打印】 【关闭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二、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且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效申请学位时间规定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四、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3-5位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一般应当有外单位专家。但若答辩人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至少由4人组成,但答辩人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评议阶段应回避。

六、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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