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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3-06  |  【 】 【打印】 【关闭
 

中心全体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员工应当在2014年3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为给中心职工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申报的服务,财务处决定为由中心发放薪酬、劳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职工集中代理申报。如中心职工取得外单位劳务报酬所得、稿酬等其他所得的,请按相关政策要求自行申报,具体见海淀区地方税务局(http://haidian.tax861.gov.cn)《网上办税》栏目的“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系统”。该网站的“便民服务”栏目的“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有相关政策的讲解。 

  财务处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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