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研究生创新性科研成果认定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11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学位论文外,学位申请人的创新性研究成果的体现方式包括:在本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内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高质量学术论文,登记授权的发明专利和获得的国家或省部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中心学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论文发表的指定目录。博士学位论文发表的指定目录A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 “中国科协航空航天领域高质量期刊分级目录”、“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中文科技期刊目录(A类)”以及中心增补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博士适用)”组成。硕士学位论文发表的指定目录B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中文科技期刊目录”、“中国科协航空航天领域高质量期刊分级目录”、“工程索引收录的期刊和会议”以及中心增补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硕士适用)”组成。

第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前,一般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含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公开发表(含已接收)2篇在学期间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研究论文,1篇发表于指定目录A,1篇发表于指定目录B。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前,一般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含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公开发表(含已接收)1篇在学期间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研究论文,且该论文发表于指定目录B。

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鼓励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但数量不做统一要求。

第五条  中心增补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每年可增补一次,增补时由三位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论文是否属于指定目录,以接收时间为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论文,除署中心名称外,还应在合作单位名称处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以第一发明人(含除导师外的第一发明人身份)且中心为第一单位的已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本领域发明专利,视同 1 篇“中文核心期刊”内的发表论文。     学位申请人获得一项或多项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视同 1 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内的发表论文。

第九条 创新性科研成果未达到第四条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应于拟毕业前至少一年提出申请,提供导师及所在部门《同意送审意见书》及除导师外的两名博士生导师出具的《推荐送审意见书》,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予以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送审。

第十条 本规定于2022年夏季申请学位批次开始执行,学位申请人可执行本规定或使用2019年版科研成果要求。2023年夏季申请学位批次起,所有学位申请人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中心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中国科学院大学最新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国科学院大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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