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拘一格地发现、选拔和培养创新优秀人才,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招收博士研究生,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国守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中心成立“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工作由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小组开展招生工作,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申诉,对中心招生和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及录取结果负责,对参加招生和录取的工作人员落实责任制。组长为主管研究生教育的中心领导,成员为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培养单元的负责人、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招生的各个环节。工作小组组长为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成员为各研究室参加复试的评委、研究生招生主管、纪检监主管和参与工作的教辅员。
第三章 报名
第六条 中心按照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当年的报考规定和招生简章,结合博士生培养方案,制定当年具体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并向考生公布。
第七条 参加博士普通招生和硕博连读的考生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布的统一网上报名时间,登陆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信息网进行报名,报名后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将报名材料提交或邮寄至中心研究生部。
第四章 初试
第八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初试由学术材料审核、英语能力笔试两个环节构成。
第九条 学术材料审核环节满分100分,由评委审核材料后打分,主要侧重考生的科研基础能力及学术水平。去掉最高分及最低分后,考生的平均得分作为其学术材料审核成绩,成绩不合格或未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参加下一个考核环节。
考生需提供的学术材料包括:
1.本科及硕士阶段课程成绩;
2.科研计划书(不超过5页);
3.英语能力证明材料:如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雅思、托福成绩等;
4.学位证明材料: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还需提供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及学位证书;
5.科研成果:所发表论文全文、获得专利或其它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同时指定代表性学术论文一篇;
6.科研获奖证书:能体现考生科研能力的各种获奖证书;
7.其它能证明考生学术水平的材料,如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报告、参与科研项目及贡献情况等。
第十条 英语能力笔试环节满分100分,一般采取现场考试形式,笔试内容为基础英语能力测试及专业英语能力测试,笔试时间3个小时,成绩不合格或未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参加下一个考核环节。
第五章 复试
第十一条 复试采取面试方式。复试考核内容分为三个方面:英语口语考核、专业基础考核、科研能力考核,满分100分。复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得录取。
英语口语考核,占复试成绩20%,主要考察考生专业英语口语能力。
专业基础考核,占复试成绩40%,主要考察考生对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情况及对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的了解情况等。
科研能力考核,占复试成绩40%,主要考察考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科研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由考生进行PPT报告,重点展示硕士阶段学习及科研工作、研究兴趣及对拟开展博士研究工作的设想等内容。
第十二条 复试时评委通过交流、提问等方式考察考生品德修养、政治素养、团队意识等;复试前将对考生进行专业心理测试,复试后将组织考生择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按照当年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名,并结合其政审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考生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总成绩=(初试成绩/2)*30%+复试成绩*70%。
第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审批,中心在获得学校的录取审批通知后,对录取考生调档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录取类别为定向的考生,仅限于中心在岗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的职工。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招生过程中有违规违纪和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发现,坚决查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
第十七条 中心在博士招生过程中开通监督与投诉电话,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自我约束能力;实行申诉和复议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与国家、北京市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新出台的政策不符的事项,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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