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空间应用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传播字﹝20149号)、《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空间应用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空间应用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空间应用中心信息公开分为面向社会公开、面向中心公开。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面向中心公开的信息包括所务公开、党务公开和制度规定等内容。

 

  第五条  空间应用中心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空间应用中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空间应用中心机构设置、制度规定、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研究生招生培养、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空间应用中心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应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空间应用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中心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所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是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完成中心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负责协调组织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工程处、科技处、保密办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及时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所属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及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属各职能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须对本部门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工程处、科技处、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核,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空间应用中心主动公开的信息,经综合办公室和工程处、科技处、保密办审核,所主管领导审批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心网站“信息公开”频道;

 

  (二)中心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中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研究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报送领导小组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空间应用中心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须填写《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表)》(附件1)、《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附件2)(以下均简称“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等方式,向空间应用中心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匿名或非实名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应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反馈《申请表》收悉。

 

  (三)所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且已公开的,出具《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尚未公开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五)所申请信息属于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中心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公开告知书》。

 

  (六)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七)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八)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空间应用中心业务范围或掌握的,出具《非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九)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十七条  对于已登记的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公室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单》”)。能够当场答复的,视具体情形按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当场予以答复,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的,由综合办公室将《审批单》(附《审批表》)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转发相关职能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反馈意见、提供信息至综合办公室;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在反馈信息前通过相关公布途径进行更新。综合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如相关职能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做出说明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由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综合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如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与综合办公室协商,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空间应用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空间应用中心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综合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均以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所属各职能部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本部门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215日前将微电子所上一年度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结果报院科学传播局政务信息处;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微电子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业务的,可以向空间应用中心纪委或院科学传播局举报。空间应用中心纪委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属各职能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履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由微电子所纪委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表)

 

        2. 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

 

        3. 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单


附件下载:

  010-82178817  所长信箱:csu@csu.ac.cn
  纪检信箱:jijian@csu.ac.cn举报电话:010-82178815
  010-82581990  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 (邮编:100094)